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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综述 | 陆晓燕:重整计划的团体契约属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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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

应邀主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47期


主题:重整计划的团体契约属性解析


2023年7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47期在京顺利举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应邀发表了题为“重整计划的团体契约属性解析”的演讲。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承办。中信银行法律保全部副总经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文建秀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习战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曹春烨,乌兰察布市中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卢淑娟等担任与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担任主持人在校学生和实务专家近百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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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燕院长分别从重整投资的市场逻辑、重整投资的司法干预、重整管理模式与重整计划团体契约的关联性等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团体契约属性展开讲解,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全面分析。

在重整计划的市场逻辑方面,陆晓燕院长认为重整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团体契约,一端来自重整投资人,另一端来自企业债权人和老股东,前者可以理解为买方,后者是卖方。破产体资源原本属于全体债权人,经过重整后便到了重整投资人手里。随后,陆晓燕院长针对这一团体契约中买卖双方的角色进行阐释。从卖方角度,破产体资源的多少关乎债权的最终受偿率,全体债权人实际上处在卖方位置,为此需要将决策权给予全体债权人,由其开会表决是否出售、出售对价,重整投资人的选择与确定等事项;从买方即重整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得到股权与股权净化是两大步骤。通过直接让渡、增资扩股等方式得到股权后,重整投资人还需要完成清理负债的过程,最终得到干净的股权。老股东也可以通过自己另行破产投资来保留股权。得到股权的环节是新老股东间的谈判,司法干预程度较高,净化股权的环节是新股东和债权人间的谈判,司法干预程度较低。

接着,陆晓燕院长重点讲解了重整投资中的司法干预。司法干预的原因在于,破产程序中只出裁定而不出判决,法官负责程序指挥而非实体纠纷解决,其需通过程序上的指挥帮助全体债权人更好地管理破产企业。并且,债权人团体作为共有团体,其成员不确定、非专业性、非人合性、集体冷漠、结构复杂等特征也决定对司法干预的需求。

其次关于重整中司法干预的表现形式:一是程序指挥,即法院对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节点进行司法确认,以推动程序的有序进行。如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需要由法院组织与主持。二是事实判断。即在债权人对既往发生的事实有争议时,法官对此进行审查并做事实确认。如债权金额多少、顺位是否优先等,对这些事实的判断即司法的备位,同时需注意到,大部分事实判断的备位是通过破产衍生诉讼来完成的。三是决策干预。法院的干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兜底式干预,例如,法院只在企业刚受理破产之际负责选任管理人,在债权人组织起来后便可申请更换管理人,法院扮演守夜人角色,为债权人服务,仅在全体债权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时才做干预;另一类是纠偏式干预,即依法批准和强裁批准。破产程序中的依法批准规则,实际上是强迫少数服从多数,强裁批准则是强迫多数服从少数,因此不管是依法批准还是强裁批准都是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干预。与公司法规则相较,破产法的不同在于其多了强裁批准,体现出更强的司法干预色彩,旨在防止“少数的理性”被“多数的暴政”所伤。陆院长表示,法院在进行“纠偏式干预”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低限度原则,强裁批准的前提是必须至少有一个受影响的组通过。二是清算地板原则。对于部分债权人已经跌破清算地板又没有得到这个组别的全票同意的情况下,需将投了反对票的债权人恢复至其清算地板才能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该原则同时作为强裁批准与依法批准的条件。三是公平对待原则,该原则是依法批准的条件,即对同样组别的债权人应当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少数服从多数抑或反之。四是绝对优先原则与相对优先原则的选择。因重整投资人不仅想得到法律意义上的干净股权,也想得到一个“干净”的安全稳定的企业环境,考虑到重整价值最大化,很多时候其愿意将重整的溢价部分给予某个群体做分配,在没有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应被允许。

最后,陆院长为大家讲解了重整管理模式与团体契约之间的关联性。首先是管理人角色的问题。重整不同于清算,尤其在债务人管理的重整模式下,企业可能一直被老股东掌控,管理人难以充分介入。其次是重整计划文本的制作权问题。陆院长认为,重整契约文本由管理人制作更为公平与可行,但也需注意到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过程中,因其可能会对重整投资人的法律顾问产生依赖,意味着一部分制作权被交出,进而导致一些问题产生。

在与谈环节,四位实务专家发表了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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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秀副总经理认为,重整计划的团体契约性一个较重要的特征是当事人意思的充分表达,但实践中全国各地发展不太均衡,仍有一些案件中存在较为明显的行政色彩甚至是某种程度的保护色彩。此外,不同类型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管理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意思表达的效果。实践中一些重整案件将重整计划执行周期拉长以及信托收益权的过度使用等问题,值得引起专业人士的关注,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推动重整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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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战鹏主任谈到,如果能把对重整计划执行有重要作用的普通债权列入共益债务范围,重整效率和效果将显著提高,并指出了实践中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集体表决存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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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淑娟法官结合主讲人的演讲内容及自身工作经历分享了心得体会,卢法官表示,非常认同陆院长对于重整计划应当由管理人制作的观点,同时也认识到加强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表达权的重要性。此外,卢法官表示,陆晓燕院长对于法官“守夜人”这一角色定位的阐释也给其带来了很大启发,有助于今后办理破产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各种关系问题。

曹春烨老师分享了自己的三点想法:一是在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建议不宜轻易动用法院强制力来强裁可考虑将一些由业界专家、权威人士组成的中立第三方团体引入其中,尝试探索建立起一个更加柔性的冲突解决机制;二是实践中债权人知情权和意思表达权往往难以得到基本保障,有必要建立相应保障机制;三是对于当前合并重整中集体利益的决策代表等问题,可以建立更加精细化制度机制。

在互动交流环节,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部长仇家林律师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出发,对于破产重整的团体契约中如何判断和衡量债权人的具体利益提出疑问;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李玲就重整计划中因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致使债权人无法得到充分受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提出疑问。其他现场嘉宾也积极提问,陆晓燕院长逐一做了专业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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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主持人徐阳光教授对讲座内容做简短总结,对陆晓燕院长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同时对各位评议人以及全体嘉宾的积极参与支持表示感谢。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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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文字:陈怡然

审校:梁春瑾

公号责编:丁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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